(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表示,近來查獲多起民眾購買房地供出租使用,且持有期間未滿2年即出售,而出售時未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條例規定按實際銷售價格申報繳納特銷稅,因而遭補稅及處罰。
該所進一步說明,民眾出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房地如不符合特銷稅條例第5條排除規定者,應依該條例規定按實際銷售價格及稅率計算應納稅額,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主動申報繳納特銷稅。
該所舉例說明,日前查得民眾甲君於101年間出售持有期間1年以上未滿2年之房地,經進一步查核發現該房地於甲君買入後出租他人使用,卻未依規定申報繳納特銷稅,除補徵特銷稅74餘萬元外,並處1倍罰鍰,實屬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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