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 環署綜字第1040104179號 | |
主 旨:公告「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桃園市中路段土地設置倉儲批發專用區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增列審查結論一「自公告日起開發單位免依環境影響說明書所載內容及前臺灣省政府環境保護處86年2月18日86環北字第978號函送暨本署101年10月22日環署綜字第1010096067號公告修正審查結論執行。但開發單位未來擴增開發計畫規模達到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時,仍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申請變更原環境影響說明書所載內容及審查結論,始得進行開發。」原審查結論移列為第二項。
依 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7條第2項及第16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桃園市中路段土地設置倉儲批發專用區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前經前臺灣省政府環境保護處審峻,並於86年2月18日以86環北字第978號函送審查結論在案;嗣後,開發單位(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變更原審查結論七,業經本署審查通過並於101年10月22日以環署綜字第1010096067號公告修正審查結論。
二、依內政部現行「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四、工業區變更之基本要件:「(四)工業區變更依法應辦理環境影響評估者,環境影響評估與都市計畫變更應併行審查,並於各該都市計畫變更案報請核定時,檢附環保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相關書件。」及本開發計畫未符合「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本案爰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40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其他相關法令之修正。」及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37條第4款規定:「因開發行為規模降低、環境敏感區位劃定變更、環境影響評估或其他相關法令之修正,致原開發行為未符合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而須變更原審查結論。」申請變更內容對照表暨變更審查結論。
三、經濟部於104年9月22日以經商字第10402425010號函送「桃園市中路段土地設置倉儲批發專用區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變更內容對照表暨變更審查結論」至本署,業經本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第291次會議審核修正通過,同意增列審查結論一,原審查結論移列為第二項,修正後審查結論如附件。
四、對本處分如有不服者,得自本處分公告之翌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本署,再由本署轉送行政院審議。
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桃園市中路段土地設置倉儲批發專用區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結論
一、自公告日起開發單位免依環境影響說明書所載內容及前臺灣省政府環境保護處86年2月18日86環北字第978號函送暨本署101年10月22日環署綜字第1010096067號公告修正審查結論執行。但開發單位未來擴增開發計畫規模達到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時,仍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申請變更原環境影響說明書所載內容及審查結論,始得進行開發。
二、前臺灣省政府環境保護處86年2月18日86環北字第978號函送暨本署101年10月22日環署綜字第1010096067號公告修正審查結論如下:
(一) 依據開發單位所附臺灣省自來水公司第二區管理處八十五年八月十日台水二處工字第五九三九號函,本基地未在自來水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內。
(二) 營建工程所造成之空氣污染及噪音,應有妥善防制措施,避免影響當地環境空氣品質及安寧。
(三) 施工期間營建工地,運送廢土或骨材於工地出口處,應設輪胎及車體清洗設施,並以帆布覆蓋以防止運輸車輛挾帶或掉落泥塊,工地裸露部分,必須採取保濕措施以防止塵土飛揚,造成落塵量增加致使污染環境。
(四) 本案應依環境影響說明書之內容保留或設置緩衝綠帶及設置隔音屏或圍牆,並注意整體景觀綠美化。
(五) 施工期間應做好沈砂池及施工人員使用之廁所增設淨化槽,避免泥砂或污水污染附近之承受水體。
(六) 請開發單位依「水污染防治法」有關之規定,於申請建築使用執照前申請污水下水道系統之廢(污)水排放許可證。
(七) 本開發計畫完成後尖峰小時增加520PCU之交通量,開發單位須規劃完善之停車空間及區內動線系統,以減少對聯外道路之交通衝擊。
(八) 本案施工階段及營運階段期間所產生廢棄物應委託合格業者清除;開始營運後確實依環境影響說明書承諾之內容實施廢棄物回收,並請依「廢棄物清理法」及相關規定辨理。
(九) 施工中及營建完成後之環境監測應依環境影響說明書之內容確實辦理;施工期間應將環保措施納入施工規範及工程合書中確實執行。
(十) 本案之建築開發行為,請於開發過程中做好各項污染防治措施,且開發行為對環境之衝擊應採取適當措施予以減輕,無庸繼續進行環境影響評估。
(十一) 本案歷次審查意見之補充說明及答覆資料,請開發單位彙整製作環境影響說明書定稿本送處,並依據審查意見確實辦理。
(十二) 開發單位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開發許可後,逾三年始實施開發行為時,應提出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送主管機關審查。主管機關未完成審查前,不得實施開發行為。
(十三) 本案開發前,請開發單位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舉行公開之說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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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17日 星期四
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桃園市中路段土地設置倉儲批發專用區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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