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里訊)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財政部於104年3月26日修正發布「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部分條文。有關參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修正相關規定如下:
一、修正新開業之執行業務者計算當年度所得額之原始憑證因遭受不可抗力災害或有關機關因公調閱,以致滅失者,該年度所得額之計算規定,開業未滿3年無前3個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純益率之平均數者,其無核定純益率資料之年度(含未滿1年無全年度核定資料之年度),以各該年度查帳核定當地同業之平均純益率計算之;前3個年度資料,如有執行業務者申報之純益率尚未經稽徵機關核定者,暫以申報數為準,俟稽徵機關核定時,按核定數調整之。(修正條文第8條之1)
二、修正職工退休金費用認列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18條)
三、增訂租金支出應取得之合法憑證,以資明確。(修正條文第19條)
四、修正旅費支出,將其區分為膳宿雜費及交通費,並明定應出具之合法憑證,以利遵循。(修正條文第20條)
五、員工每人每月伙食費免計入薪資所得之上限金額,由1,800元修正調高為2,400元。(修正條文第20條之1)
六、修繕或購置耐用年限超過2年之固定資產而得將該支出列為當年度費用之金額限制,由6萬元修正調高為8萬元。(修正條文第23條)
七、修正為員工投保得定額免視為被保險員工薪資所得之團體保險範圍,增列團體健康保險及團體傷害保險。(修正條文第24條)
八、刪除固定資產殘值預計標準,並配合所得稅法第54條規定,修正續提折舊計算公式。(修正條文第30條)
該所另外提醒,前揭修正條文,除第20條之1有關員工伙食費免計入薪資所得之上限金額之規定,自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適用外,其他修正條文均自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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