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文授資局蹟字第10430111342號 | |
主 旨:公告變更國定古蹟「淡水紅毛城」古蹟及其定著土地範圍與補充指定理由。
依 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4條、「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4條。
公告事項:
一、變更古蹟及其所定著土地之範圍:
(一) 古蹟範圍:南門入口、舊職員宿舍、紅毛城主樓、英國領事官邸(含車庫)、舊船夫宿舍、水井及全園區內舊路徑。
(二) 古蹟定著土地範圍:新北市淡水區紅毛城段922、1008、1008-1、1021-2、1022、1023、1026、1027、1028、1029、1030、1030-1、1031、1031-1、1032、1032-1、1033、1033-1、1035-1、1036、1037、1037-1等22筆地號土地。
(三) 變更理由:確認古蹟及其定著土地範圍,其定著土地範圍除古蹟本體直接坐落之土地外,淡水區紅毛城段922、1033-1、1031-1、1032-1、1037-1、1036、1035-1、1021-2、1037等9筆土地,為紅毛城對外舊有出入口、聯外古道、古蹟本體坡崁及舊領事車道。
二、補充指定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 指定理由:
1、淡水紅毛城原為西班牙人於明崇禎2年(1629年)所建之聖多明哥城(San Domingo),此木造城砦後遭原住民焚毀。明崇禎15年(1642年)荷蘭東印度公司奪取北臺灣後始以磚石重建,於1646年完工名安東尼堡(Fort Antoine)。其興建歷史足徵西、荷及明鄭時期先後經略北臺灣的歷史以及淡水開港通商的史實。
2、紅毛城主樓及領事官邸以及附屬僕役、工作間、職員宿舍、車庫等建築雖經修復,但大都保存19世紀之原有工法、材料、結構及外觀面貌,在建築材料、工法、式樣等表現上均有獨特意義,充分顯現其多元文化價值。
3、紅毛城主樓是以磚石和石灰為主要材料,正方形平面中採用並列的雙桶狀拱頂,以底層南北向上層東西向,上下呈井字交錯疊成二層建築。原在屋頂上部推測為角錐狀木構造,毀於風災後英人改為灰泥平屋頂,女兒牆上設雉堞,並在西南及東北角各加一凸出之稜堡。在南牆側增加露台、階梯邊緣飾以雉堞和槍眼,露台屋頂為日據時期所增建,是國內罕見具有歐洲拱頂建築構造特色的工法。而紅毛城主樓一樓的四間牢房及放封區,亦見證清代在不平等條約時,英國領事擁有司法裁判權的歷史遺存。
4、清光緒17年(1891年)所擴建完成的領事官邸,原有5個拱圈增為7拱,在入口立柱上共有12幅磚雕,其中最上方2幅「VR1891」圖案,代表「維多利亞女王」及建築落成年代。其餘8幅刻有代表英格蘭的薔薇和蘇格蘭的薊花,整體磚雕做工細膩,具有工藝藝術價值。
5、紅毛城領事官邸是英國維多利亞時期殖民地紅磚式樣建築,建築四周設迴廊並將基座抬高,以適應亞熱帶潮濕炎熱的氣候。迴廊地板採用波浪形鐵板拱與工字樑為底,上方再澆置混凝土而成的防火樓板,極具特色。立面上以連續紅磚圈拱為造型,一樓採用弧拱,二樓及僕役空間使用圓拱。室內客廳、餐廳及臥室等主要空間,設置壁爐,地板飾以彩色地磚,充分顯示當時英國殖民地建築的流行風格。
6、清雍正2年(1724年)淡水同知王汧重修紅毛城時,曾設東、西兩大門,南、北兩小門。現入口處的南門,以用條石丁順砌造,門額上題有「南門」二字,是區內僅存的清代城門遺構。
7、在園區入口對街臨淡水河邊原建有停放船隻的船屋,船隻為當年陸路交通不便時,英人來往艋舺、大稻埕的主要交通工具,見證早年淡水的交通歷史。
8、紅毛城首任副領事郇和(Robert Swinhoe,又譯:史溫侯•斯文豪)在1860年代臺灣北部考察報告,開啟臺灣茶葉的種植與外銷的商機,促進淡水產業與人口的發展。在任內亦調查中國南方和臺灣的自然生態,發布世界上最早的臺灣鳥類名錄。他除研究鳥類外,也是最早以科學方法記錄臺灣昆蟲和哺乳類的研究者。
(二) 法令依據:符合《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1項第1、2、3、4、5款規定。
三、請所有權人本權責妥善維護,對本處分書如有不服,請依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規定,自本件處分書到達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本部(地址:24219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由本部轉送訴願管轄機關(行政院)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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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21日 星期一
公告變更國定古蹟「淡水紅毛城」古蹟及其定著土地範圍與補充指定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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