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 環署水字第1040106538號 | |
修正指定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規定對象辦理水量、水質自動監測(視)及連線傳輸之日。
一、 依據一百零二年五月三十一日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規定,自下列指定之日起一年內,下列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應依規定完成水量、水質自動監測設施、攝錄影監視設施及連線傳輸設施之設置:
(一) 指定之日為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五日:
1、 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且核准許可廢(污)水排放量達每日一萬立方公尺以上者。
2、 經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工業區之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且核准許可廢(污)水排放量達每日二千立方公尺以上者。
(二) 指定之日為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
1、發電廠,且有排放未接觸冷卻水或採海水排煙脫硫空氣污染防制設施者。
2、發電廠以外之事業,且核准許可廢(污)水排放量達每日一萬五千立方公尺以上者。
3、 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且核准許可廢(污)水排放量達每日二千立方公尺以上者。
二、 依據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一年內,下列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應依規定完成水量、水質自動監測設施、攝錄影監視設施及連線傳輸設施之設置:
(一) 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且核准許可廢(污)水排放量達每日一千五百立方公尺以上,未達每日兩千立方公尺者。
(二) 發電廠以外之事業,且核准許可廢(污)水排放量達每日五千立方公尺以上,未達每日一萬五千立方公尺者。
三、 依據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起一年內,發電廠以外之事業,且核准許可廢(污)水排放量達每日一千五百立方公尺以上,未達每日五千立方公尺者,應依規定完成水量、水質自動監測設施及放流水水量、水質自動顯示看板之設置。
署 長 魏國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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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23日 星期三
修正指定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規定對象辦理水量、水質自動監測(視)及連線傳輸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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