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小學徒
2016年1月6日 星期三
台財稅字第10404606440號
中華民國
105
年
1
月
6
日
台財稅字第
10404606440
號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並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該房屋供自用住宅使用而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以該使用權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比照
所得稅法
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2
目之
5
規定,得檢附房屋使用權擔保借款繳息清單等相關證明文件,列報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
部 長 張盛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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