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訊】唐先生來電詢問,其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為何遭剔除補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7條之2規定:「納稅義務人出售自用住宅之房屋所繳納該財產交易所得部分之綜合所得稅額,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如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其價額超過原出售價額者,得於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完成移轉登記之年度自其應納綜合所得稅額中扣抵或退還。但原財產交易所得已依本法規定自財產交易損失中扣抵部分不在此限。前項規定於先購後售者亦適用之。 」 又出售和重購之房屋均須為自用住宅,即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同一申報戶受扶養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於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房屋。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本案納稅人唐君於101年度出售房屋價款600萬元,因出售該房屋所增加綜合所得稅款5萬元,並於102年度重購房屋價款800萬元,惟該重購住宅僅唐君母親設籍且唐君102年度結算申報並未申報扶養母親,經該分局以唐君或其配偶、同一申報戶受扶養直系親屬於102年度均未在重購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不符合所得稅法規定予以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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