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21日 星期日

有關函詢本部67年6月12日台內營字第485335號函涉集合住宅定義疑義1案,請查照。

內政部105.8.18內授營建管字第1050811864號函

主旨:有關函詢本部67年6月12日台內營字第485335號函涉集合住宅定義疑義1案,請查照。
說明:
一、復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府105年8月2日府建管字第1050259132號函辦理。
二、本部67年6月12日台內營字第485335號函 釋:「『集合住宅』依上開規則該款之規定,係指具有共同基地及共同空間或設備,並有三個住宅單位以上之建築物,...,所稱「三個住宅單位」係指同一建築 物內住宅單位之合計。......。」,係以公寓大廈之建築物為函釋對象。另有關社區或集村之建築物,本部101年7月10日營署建管字第 1010041067號函亦有明釋。至於本案之建築物是否屬集合住宅,請本權責認定之。

三、至本案是否屬民宿管理辦法第10條第3款所稱之集合住宅,及得否申請設立民宿,涉關該辦法之規定與其訂定意旨,係屬該辦法主管機關交通部之權責,如有疑義,宜請逕洽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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