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關於貴府函詢緩徵期間已逾五年之工程受益費應否辦理註銷1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府105年8月23日府工土字第1050129444號函辦理。
二、有關工程受益費請求權時效消滅,本部101年3月20日台內營字第1010801762號令已另有明定;至本部90年6月21日台90內營字第9084146號令釋內容,與上開意旨不符部分,自101年2月4日起不適用,合先敘明。
三、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86、87及89條有關申請緩徵及應予註銷之條件均已有明定,請貴府查明工程受益費徵收清冊所屬案件之緩徵原因,如符合前述細則規定,自應辦理註銷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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