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1日 星期四

訂定「違反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事件裁罰基準」,自即日生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
發文文號:內授中辦地字第1051307280號令
訂定「違反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事件裁罰基準」,自即日生效。
附「違反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事件裁罰基準」資格申請公告。

http://www.land.moi.gov.tw/law/new/673-N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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