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表示,贈與人同1年內現金贈與之金額合計數超過全年免稅額時,應將該年度內以前各次贈與事實及納稅情形,向稽徵機關合併辦理贈與稅申報。
該局說明,轄內甲君於104年1月6日將現金180萬元贈與其女,並如期辦理贈與稅申報;因贈與財產總額180萬元,未超過當年度免稅額220萬元,經國稅局核定免納贈與稅。嗣甲君於104年12月2日書立贈與契約書,將現金220萬元贈與其子乙君,於同年12月3日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因現金已轉存乙君銀行帳戶,已生物權移轉效力,且甲君有贈與意思表示,並經乙君允受,符合課徵贈與稅要件,國稅局以甲君在同1年內先後2次贈與之金額合計數已超過免稅額,併予核定贈與總額400萬元,應納稅額18萬元。
甲君不服,先以免稅額計算錯誤申請更正,後主張贈與款項予乙君,為附有負擔之贈與,乙君未履行負擔,雙方立約撤銷贈與,返還贈與現金220萬元,並請求國稅局撤銷贈與稅。嗣經國稅局以本案計算之贈與稅額並無錯誤,且甲君簽訂之動產贈與契約没有「負擔」之約款存在,其雙方立約撤銷贈與係在國稅局查獲之後所為,並不影響已成立之贈與效力,案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該局提醒民眾,同1年內個別(數個)受贈人自同一贈與人所受贈額度雖在免稅額度內,贈與人仍應對數個受贈人之贈與金額併計,以計算正確之贈與總額及應納稅額,其誤以個別受贈人受贈額度未超過免稅額度,即不用課徵贈與稅,係對法令之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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