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30日 星期五

修正「土地所有權人申購合併使用鄰接國有非公用土地案件處理要點」第五點、第八點,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05930
台財產管字第10540009941
修正「土地所有權人申購合併使用鄰接國有非公用土地案件處理要點」第五點、第八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土地所有權人申購合併使用鄰接國有非公用土地案件處理要點」第五點、第八點
部  長 許虞哲
 
土地所有權人申購合併使用鄰接國有非公用土地案件處理要點第五點、第八點修正規定
五、(刪除)
八、本要點修正施行前已受理尚未結案之案件,適用申請時之規定。但併同鄰接國有土地之認定,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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