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小學徒
2016年9月30日 星期五
被繼承人替他人投保,該保險之保單價值,仍應列入遺產總額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為要保人,以他人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之保險,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該保險之保單價值屬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尚不 符合保險法第112條所指「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故該保險之保單價值仍屬被繼承人遺 留之財產,應依法併入其遺產總額。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
較新的文章
較舊的文章
首頁
訂閱:
張貼留言 (Atom)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