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30日 星期五

被繼承人替他人投保,該保險之保單價值,仍應列入遺產總額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為要保人,以他人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之保險,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該保險之保單價值屬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尚不 符合保險法第112條所指「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故該保險之保單價值仍屬被繼承人遺 留之財產,應依法併入其遺產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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