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都市計畫法第26條。
二、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4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圖說:公告徵求意見範圍圖1份。
二、公告地點:本府公告欄(臺灣大道市政大樓)、本府都市發展局公告欄、本市西屯區公所及本市南屯區公所。
三、公告期間:自105年9月30日起30天。
四、任何公民團體對本案如有相關意見,得於公告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單位)、聯絡地址及建議事項、變更位置理由、地籍圖說等資料1式3份,向本府都市發展局提出意見,俾供通盤檢討之參考。
- 市府分類: 都市發展
- 發布日期:2016-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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