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9日 星期四

核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壹第13點(驗收)有關「接通自來水、電力」及「達成天然瓦斯配管可接通狀態」之管線費用相關規定

內政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
發文字號:內授中辦地字第1050084707號
一、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壹第十三點(驗收)規定有關「接通自來水、電力」及「達成天然瓦斯配管可接通狀態」之管線費用,應按本部一百零三年八月五日內授中辦地字第一0三六六五一六三八號令辦理。
二、有關「接通自來水、電力管線及達成內線瓦斯管線可接通狀態所必要之相關費用」(例如安裝配置設計費、施工費、道路開挖費、復原費及施工人員薪資等),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賣方通知買方驗收時,自來水、電力均應達接通狀態,賣方不得向買方收取為接通自來水、電力管線所必要之相關費用。
(二)有天然瓦斯地區之預售屋買賣,除契約另有約定,並於相關銷售文件上特別標示不予配設天然瓦斯配管外,預售屋基地(房地出售)範圍內賣方不得向買方收取達成內線瓦斯管線可接通狀態所必要之相關費用;至預售屋基地(房地出售)範圍外銜接公用事業外管線之瓦斯管線費及其相關費用,由買賣雙方本契約自由原則議定之。
(三)自即日起買賣雙方訂定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辦理。至於即日前訂定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未約定者,賣方應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辦理。
部  長 葉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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