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9日 星期四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令:訂定「苗栗縣通霄溪水區及水體分類標準」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水字第 105

0107655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5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第 1 條    本標準依水污染防治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為確保通霄溪流域水資源之清潔與運用,維護生態體系,改善生活環境,

           增進國民健康,劃定通霄溪水區範圍如附圖(包括通霄溪及其支流,流域

           面積七十九點八八平方公里,行政區域包括苗栗縣通霄鎮之部分村里,各

           里名稱詳如附表一)。



第 3 條    依據通霄溪之水資源最佳用途及水質現況等水體特性,訂定本水區內之水

           體分類如附表二。



第 4 條    各水區水體分類之水質標準,依地面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之規定。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附  檔
立法總說明總說明.pdf
條文對照表對照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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