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水字第 105
0107655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5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第 1 條 本標準依水污染防治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為確保通霄溪流域水資源之清潔與運用,維護生態體系,改善生活環境,
增進國民健康,劃定通霄溪水區範圍如附圖(包括通霄溪及其支流,流域
面積七十九點八八平方公里,行政區域包括苗栗縣通霄鎮之部分村里,各
里名稱詳如附表一)。
第 3 條 依據通霄溪之水資源最佳用途及水質現況等水體特性,訂定本水區內之水
體分類如附表二。
第 4 條 各水區水體分類之水質標準,依地面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之規定。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
| 附 檔 | |
|---|---|
| 立法總說明 | 總說明.pdf |
| 條文對照表 | 對照表.pdf |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