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常詢問個人於105年1月1日後出售配偶贈與之房地是否屬於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以下稱房地合一新制)之課稅範圍?
該分局說明,房地合一新制課稅範圍以105年1月1日起交易下列房屋、土地者:(一)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二)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之房地,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者。另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規定,個人取自其配偶贈與之房地,得將配偶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5年1月份出售其配偶乙君在104年4月贈與之房地,而該房地係乙君於99年5月取得,雖然甲君是在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房地,但甲君之持有期間得併計乙君之持有期間,併計後之持有期間已超過2年,其出售房地時應適用舊制課稅規定,甲君應於106年5月份將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併同其他各類所得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分局補充說明,乙君若於105年1月1日以後將房地贈與甲君後出售,因甲君取得房地時點於105年1月1日以後,則甲君應適用房地合一新制課徵所得稅,惟於認定適用稅率及自住房地之持有期間時,甲君持有期間仍得合併計算夫妻之持有期間。
該分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若在105年1月1日後出售配偶贈與之房地,請多加注意是否適用房地合一新制,如屬新制課稅範圍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檢附相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申報所得稅,以免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申報,除補稅外尚需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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