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86條分戶牆疑義1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局105年11月29日高市工務字第10538958200號函。
二、按「連棟式或集合住宅之分戶牆,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及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處之樓板或屋頂形成區劃分隔。」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86條第1款所明定,又依同編第1條第24款「分戶牆:分隔住宅單位與住宅單位或住戶與住戶或不同用途區劃間之牆壁。」上開第1條第24款之「不同用途」係指建築物內供住宅單位或住戶以外之部分(例如公寓大廈之共用部分)。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