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發布實施「變更臺中市都市計畫(新市政中心專用區)細部計畫( 第四次通盤檢討)案」」都市計畫書、圖,並自106年1月6日零時起生效。依據:一、都市計畫法第21條、23條、28條。二、本府105年10月12日、105年11月16日、105年12月2日府授都計字第1050212839、1050237990、1050254545號函。公告事項:一、公告內容:比例尺一千分之一計畫圖及計畫書各一份。二、公告地點:本府公告欄(臺灣大道市政大樓)、本府都市發展局公告欄、本市西屯區公所。(前述計畫書、圖置本市西屯區公所及本府都市發展局城鄉計畫科供各界公開閱覽) 市府分類: 都市發展 發布日期:2017-01-06 點閱次數: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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