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23日 星期四

有關經農業單位核准之畜牧設施畜禽舍等建築物容許供人員使用之管理室是否得免受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45條第2款、第3款及第110條防火間隔之限制疑義1案

內政部106.3.22內授營建管字第1060803872號函

主旨:有關經農業單位核准之畜牧設施畜禽舍等建築物容許供人員使用之管理室是否得免受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45條第2款、第3款及第110條防火間隔之限制疑義1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府106年3月2日府商建字第1060039666號函辦理。
二、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45條第2款及第3款規定:「建築物外牆開設門窗、開口,廢氣排出口或陽臺等,依下列規定:...二、緊接鄰地之外牆不得向鄰地方向開設門窗、開口及設置陽臺。但外牆或陽臺外緣距離境界線之水平距離達一公尺以上時,或以不能透視之 固定玻璃磚砌築者,不在此限。三、同一基地內各幢建築物間或同一幢建築物內相對部份之外牆開設門窗、開口或陽臺,其相對之水平淨距離應在二公尺以上;僅一面開設者,其水平淨距離應在一公尺以上。但以不透視之固定玻璃磚砌築者,不在此限。」。又按本部92年3月18日內授營建管字第0920085331號函釋:「...立法意旨係在保障隱私及維護居住品質,畜禽舍係供圈養畜禽之用,尚無隱私及居住品質之考量,又因通風需求,多採無牆設計,並構築於空曠之農地上,鄰地亦多為農地,故於農業用地內建造畜牧設施畜禽舍等建築物,得免受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45條第2款及第3款之限制。」,本案經農業單位核准之畜牧設施畜禽舍等建築物容許供人使用之管理室是否得免受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45條第2款及第3款限制乙節,因管理室供人員使用,非屬前開函釋所稱「尚無隱私及居住品質之考量,又因通風需求,多採無牆設計」情節,自無上開函釋之適用。

三、另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10條規定:「防火構造建築物,除基地鄰接寬度六公尺以上之道路或深度六公尺以上之永久性空地側外,依左列規定:一、建築物自基地境界線退縮留設之防火間隔未達一.五公尺範圍內之外牆部分,應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其牆上之開口應裝設具同等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或固定式防火窗等防火設備。...」,本案經農業單位核准之畜牧設施畜禽舍等建築物容許供人使用之管理室是否得免受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10條限制乙節,查防火間隔留設之目的係為於發生火災時阻隔火勢蔓延,以避免影響鄰棟建築物之安全,爰旨揭禽舍等建築物之管理室仍應依前開規定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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