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21日 星期二

需地機關申請徵收(含協議價購)、撥用以外方式(如專案讓售)取得非都市土地,辦理變更編定之查詢相關事宜。

【內容】
一、略。
二、查需地機關申請徵收(含協議價購)、撥用非都市土地,並要求一併變更編定者,如係構造用途特殊,非屬建築法第7條所稱之雜項工作物者(如自來水公司設置之淨水場、配合池、取水口工程用地或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設置之輸配電鐵塔……等),考量其屬公共建設需要,且土地使用開發衝擊性較低,得免依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以下簡稱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4點第2、3項規定辦理,前經本部以94年4月29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40724185號函釋有案(已納入本部104年版地政法令彙編,第08-06-2頁。原要點第4點已修正為第3點)。至其用地係以徵收(含協議價購)、撥用以外方式(如專案讓售)取得者,前經本部以94年8月19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40050400號函復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並副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略以,設置輸配電鐵塔需辦理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時,衡酌輸配電鐵塔既符上開本部94年4月29日函釋規定之「構造用途特殊,非屬建築法第7條所稱之雜項工作物」性質,同意得免依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3點第2、3項規定辦理。準此,旨案工程如非屬建築法第7條所稱之雜項工作物,得免依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3點第2、3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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