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6年5月2日 台財稅字第1060050292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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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宜住宅招商投資興建契約
政府為政策性供給合理價格之房屋,規劃興辦合宜住宅,行政院於99年4月22日核定「健全房屋市場方案」。內政部營建署為執行該政策,與建設公司簽訂合宜住宅招商投資興建契約,建設公司自政府取得之土地及自行興建之房屋,除契約約定之部分戶數,均應依政府規定價格及承購戶條件銷售,且建設公司須配合內政部營建署控管興建品質、時程,俟完成房屋興建及繳清買賣價金等合約要件後,內政部營建署始移轉土地者。
二、國營事業合建分屋附買回條件契約
政府為整合規劃運用國公有、國營事業閒置或低度使用土地,行政院於98年12月2日成立「國有土地清理活化督導小組」。國營事業配合政府督導活化運用土地之政策,提供土地與建設公司合建分屋,契約約定建設公司須買回國營事業分得之房屋、土地。該契約係以建設公司完成履約後取得前開全部土地為目的,惟建設公司須配合國營事業管控開發案計畫、時程,俟完成房屋興建及繳清附買回價款等合約要件後,國營事業始移轉土地者。
部 長 許虞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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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2日 星期二
台財稅字第106005029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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