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6日 星期二

有關位於山坡地範圍內之農業設施是否應依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及施工查驗執行要點辦理審查疑義1案

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6年4月18日農企字第1060210606號函辦理,並復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府106年2月20日府工管二字第1060113120號函。
二、按「復查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及施工查驗執行要點之適用範圍,該執行要點第二點已有明文。本案一般管制區申請雜項執照之基地為面積在三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山坡地,且涉及整地者,自應依前揭執行要點之規定辦理。但其申請興建農業住宅或農舍時,如係屬其應配合檢討之耕地面積,且仍維持作耕地使用者,得不計入前開執行要點適用範圍之基地面積計算。」為內政部90年3月23日台90內營字第9082975號函釋,有關山坡地範圍內申請興建之農業設施,該範圍維持作耕地使用部分,得不計入旨揭執行要點適用範圍之基地面積計算。如有個案疑義,係屬貴府權責,請本於權責卓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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