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4日 星期日

訂定「境外綠建築標章申請審核認可及使用作業要點」,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一日生效。

華民國10663
台內建研字第1060850380
訂定「境外綠建築標章申請審核認可及使用作業要點」,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一日生效。
附「境外綠建築標章申請審核認可及使用作業要點」
部  長 葉俊榮

境外綠建築標章申請審核認可及使用作業要點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擴大綠建築標章推動成效,鼓勵境外同屬濕熱氣候區國家興建生態、節能、減廢及健康之綠建築,建立舒適、健康及環保之居住環境,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 綠建築標章:指在臺灣地區以外已取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經當地政府認定之合法房屋、已完工之特種建築物或社區,經本部認可符合綠建築評估指標所取得之標章。
() 候選綠建築證書:指在臺灣地區以外取得建造執照之建築物、尚在施工階段之特種建築物、原有合法建築物或社區,經本部認可符合綠建築評估指標所取得之證書。
() 申請人:指建築物起造人、所有權人或使用人。
() 境外綠建築評估手冊:指本部建築研究所出版供境外綠建築評定之手冊。
() 綠建築等級:依境外綠建築評估手冊所定之分級評估方法,評定綠建築等級,依序為合格級、銅級、銀級、黃金級、鑽石級等五級。
三、申請綠建築標章或候選綠建築證書應由申請人檢具認可申請書及申請日前一年內核發之評定書,以網際網路方式,向本部提出線上申請,經認可通過者發給標章或證書。
  前項綠建築標章或候選綠建築證書評定書,應由申請人檢具申請評定相關文件向本部指定之綠建築標章評定專業機構(以下簡稱評定專業機構)辦理。
  認可案件應補正相關文件者,應通知申請人於文到二十日內補正完成;未能於二十日內補正者,得於期限內檢具說明文件申請展延,展延以二十日為限。屆期未補正者,應予退件。
四、認可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 申請人為自然人,應載明申請人姓名、地址、聯絡電話及簽章。申請人為法人或機構,應載明法人或機構名稱、公司統一編號、地址、聯絡電話、簽章及代表人姓名。
() 建築物名稱、基地面積、總樓地板面積及基地劃分範圍。社區類型應載明社區名稱、面積、範圍及概估人口數。
() 申請境外綠建築評估手冊版本及綠建築等級。
() 評定專業機構名稱及電話。
五、評定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 評定書編號及評定日期。
() 評定專業機構名稱、負責人及評定小組成員姓名、簽章。
() 建築物或社區名稱及概要。
() 境外綠建築評估手冊版本及綠建築等級。
() 申請案評定報告總表。
() 評定基準、評定結果及評定會議紀錄。
() 注意事項。
() 其他相關之補充資料。
六、申請認可綠建築標章或候選綠建築證書評定基準及應取得之指標項目,應依境外綠建築評估手冊辦理。
  境外綠建築評估手冊未規定事項,得由評定專業機構之評定小組做成結論,報本部備查。
七、評定專業機構受理案件之評定處理期間規定如下:
() 受理候選綠建築證書申請案件掛號後,應於五十日內評定完竣,並出具評定書。
() 受理綠建築標章申請案件掛號後,應於六十日內評定完竣,並出具評定書。
  前項評定處理期間,不含現場查核時間。現場查核應於三十日內完成。
  評定作業應補正相關文件者,應通知申請人於文到三十日內補正完成;未能於三十日內補正者,得於期限內檢具說明文件申請展延,展延以三十日為限。屆期未補正者,應予退件。申請人補正及展延期間不計入評定處理期間。
八、綠建築標章或候選綠建築證書,有效期限為五年。期滿前一個月至五個月內,得由申請人檢具申請書及申請日前一年內依原標章或證書適用之評估手冊核發之評定書,申請延續認可。使用候選綠建築證書之建築物或社區,新建建築物候選綠建築證書自取得綠建築標章生效日起失效。
  申請延續認可綠建築標章或候選綠建築證書,應依第三點規定辦理。
九、取得候選綠建築證書之案件,於施工過程期間,指標項目或綠建築等級變更者,得由候選綠建築證書申請人,檢附相關書圖文件,向評定專業機構申請評定通過後,報本部重新認可。
  取得綠建築標章之建築物或社區,後續使用中,指標項目或綠建築等級有變更者,得由建築物或社區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檢附原標章申請人同意書及第三點規定相關書圖文件,向評定專業機構申請評定通過,報本部重新認可。
十、評定專業機構審核標章相關文件時,得邀專家學者、相關機構會同申請人赴現場查核。
  前項標章申請案,本部得視需要辦理查核。
十一、本部或評定專業機構對使用綠建築標章或候選綠建築證書之建築物,得不定期實施抽查及勘察,查核結果未符標章或候選證書上所記載指標項目者,應促其三十日內改善;因特殊情形未能於三十日內改善完成時,建築物或社區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申請人得於期限內檢具相關說明文件及切結書申請展延,展延以三十日為限。
  前項情形未改善或改善仍不符合認可通過之指標效益及綠建築等級者,得註銷標章或候選證書,並於本部綠建築標章網站(http://www.abri.gov.tw)公告,及通知原標章或候選證書申請人或建築物、社區所有權人或使用人。
十二、綠建築標章之圖樣,由本部依法註冊公告之。擅自使用或仿冒綠建築標章或候選綠建築證書者,本部除公告該冒用者及建築物或社區名稱外,並得依法向行為人請求民事損害賠償及追究刑事責任。
十三、綠建築標章或候選綠建築證書,應分別記載建築物或社區名稱、建築物或社區概要、有效期間、境外綠建築評估手冊版本及綠建築評估等級。
十四、綠建築標章或候選綠建築證書遺失或毀損時,申請人得敘明事由,向本部申請補發。
十五、申請認可之案件,本部僅就申請人所提申請書及評定書予以認可。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註銷其認可標章或證書:
() 建築執照經當地主管機關廢止或撤銷。
() 偽造文書。
() 出具不實資料或證明。
() 侵害他人財產、肇致危險或傷害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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