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30日 星期四

財政部令:修正「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三十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 10604699030  號

令修正發布全文 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第 1 條    本標準依房屋稅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符合下列情形者,屬供自住使用:

           一、房屋無出租使用。

           二、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三戶以內。



第 3 條    房屋屬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指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住宅法及

           其相關規定核(認)定之公益出租人,於核(認)定之有效期間內,出租

           房屋供住家使用。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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