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6日 星期三

台財稅字第10600631250號

中華民國106126
台財稅字第10600631250
繼承人申請以被繼承人存放於金融機構之存款繳納遺產稅,准比照遺產及贈與稅法30條第7項規定,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同意提出申請。
部  長 許虞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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