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小學徒
2017年12月6日 星期三
台財稅字第10600631250號
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台財稅字第
10600631250
號
繼承人申請以被繼承人存放於金融機構之存款繳納遺產稅,准比照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30
條第
7
項規定,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同意提出申請。
部 長 許虞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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