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9日 星期五

台內地字第1061308210號

中華民國107119
台內地字第1061308210
繼承人按其法定應繼分會同申請繼承登記為分別共有,因繼承人已全體同意依民法規定之應繼分辦理,未涉及權屬之變動,且可消滅公同共有關係,避免後續處分或權利行使複雜化,茲為簡政便民,是類案件無需當事人親自到場及依土地登記規則第四十條規定程序辦理;已辦竣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之土地及建物,繼承人按其法定應繼分會同申請共有型態變更登記為分別共有者,亦同。
部  長 葉俊榮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