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小學徒
2018年1月19日 星期五
台內地字第1061308210號
中華民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台內地字第
1061308210
號
繼承人按其法定應繼分會同申請繼承登記為分別共有,因繼承人已全體同意依
民法
規定之應繼分辦理,未涉及權屬之變動,且可消滅公同共有關係,避免後續處分或權利行使複雜化,茲為簡政便民,是類案件無需當事人親自到場及依
土地登記規則
第四十條規定程序辦理;已辦竣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之土地及建物,繼承人按其法定應繼分會同申請共有型態變更登記為分別共有者,亦同。
部 長 葉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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