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13日 星期二

內政部營建署97.10.17營署建管字第0970056399號函

本署95年8月21日營署建管字第0952912647號函載會議紀錄結論:「單棟或連棟式住宅,如一棟內僅有一住宅單位,並為總樓地板面積未達1500平方公尺且樓層數在5層以下之防火構造建築物,因未達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6條規定應設安全梯之標準,其各樓層間防火區劃之完整性業被直通樓梯貫穿,亦未達同編第79條第1項規定應按總樓地板面積每1500平方公尺區劃分隔之規模,其於同一住宅單位內設置昇降機時,昇降機間得免按同編第79條之2第1項形成區劃分隔。」本案請依前揭結論檢討辦理。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