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 台財產改字第1075000082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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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第十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第十五點
部 長 許虞哲
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第十五點修正規定
十五、設定地上權土地毗鄰之私有畸零地,依建築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經執行機關價購取得者,應納入設定地上權契約範圍,並變更標的,其地租及權利金依下列方式計收:
(一)
地租:於辦竣移轉登記次月起,依設定地上權契約約定計算地租。
(二)
權利金:按價購取得金額乘以設定地上權土地依第五點評定之市價成數計收。
地上權人因辦理畸零地調處而無法取得建造執照申報開工,執行機關得改按該土地依法應繳納之地價稅計收地租,最長以六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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