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15日 星期二

經濟部令:修正「工廠設立許可或核准登記附加負擔辦法」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一日經濟部經工字第 10704602500  號令修
正第 8、9 條條文;增訂第 11-2 條條文


第 8 條    位於經濟部公告地下水管制區第一級管制區內且用水量(含工業用水及民
           生用水)每日未達三百立方公尺之工廠,除已通過環評之產業聚落或工廠
           者外,於核准設立、變更設立、核准登記或變更登記時,主管機關應附加
           「嗣後用水量(含工業用水及民生用水)增加至每日三百立方公尺以上,
           應檢附用水計畫書經中央水利主管機關或所屬機關審查同意文件」之負擔
           。

第 9 條    位於經濟部公告地下水管制區第一級管制區內且用水量(含工業用水及民
           生用水)每日計達三百立方公尺以上之工廠,除已通過環評之產業聚落或
           工廠者外,於核准設立、變更設立、核准登記或變更登記時,主管機關應
           附加「嗣後增加產業類別、主要產品、廠房及建築物面積或生產設備之電
           力容量、熱能及用水量(含工業用水及民生用水),應檢附用水計畫書經
           中央水利主管機關或所屬機關審查同意文件」之負擔。

第 11-2 條 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第二三三二細類預拌混凝土製造業工廠,於核准登
           記或變更登記時,主管機關應附加「須於送貨單上明確標示預拌混凝土成
           分及規格等資訊」之負擔。
           前項送貨單格式如附件。
附  檔
立法總說明總說明.pdf
條文對照表對照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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