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一日經濟部經工字第 10704602500 號令修 正第 8、9 條條文;增訂第 11-2 條條文 第 8 條 位於經濟部公告地下水管制區第一級管制區內且用水量(含工業用水及民 生用水)每日未達三百立方公尺之工廠,除已通過環評之產業聚落或工廠 者外,於核准設立、變更設立、核准登記或變更登記時,主管機關應附加 「嗣後用水量(含工業用水及民生用水)增加至每日三百立方公尺以上, 應檢附用水計畫書經中央水利主管機關或所屬機關審查同意文件」之負擔 。 第 9 條 位於經濟部公告地下水管制區第一級管制區內且用水量(含工業用水及民 生用水)每日計達三百立方公尺以上之工廠,除已通過環評之產業聚落或 工廠者外,於核准設立、變更設立、核准登記或變更登記時,主管機關應 附加「嗣後增加產業類別、主要產品、廠房及建築物面積或生產設備之電 力容量、熱能及用水量(含工業用水及民生用水),應檢附用水計畫書經 中央水利主管機關或所屬機關審查同意文件」之負擔。 第 11-2 條 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第二三三二細類預拌混凝土製造業工廠,於核准登 記或變更登記時,主管機關應附加「須於送貨單上明確標示預拌混凝土成 分及規格等資訊」之負擔。 前項送貨單格式如附件。 | |
附 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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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總說明 | 總說明.pdf |
條文對照表 | 對照表.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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