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107.8.20內授營鎮字第1070814036號函
說明:
一、依據台端107年7月9日陳情書辦理。
二、按新市鎮開發條例第3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新市鎮,係指依本條例劃定一定地區,從事規劃開發建設,具有完整之都市機能,足以成長之新都市。」且同條例第4條及第5條已明定新市鎮區位之選定及計畫之擬定。(附件1)
三、復按同條例第31條規定:「本條例公布施行前經行政院核定開發之新市鎮,適用本條例之規定。」查82年行政院提送「新市鎮開發條例」草案請立法院審議函,有關該條文(草案第28條)之說明:「本條例之適用範圍依第3條之規定,應依本條例規定程序進行規劃、開發建設之新市鎮為限,惟為促進本條例制定前業經行政院核定之林口、淡海、大坪頂、台中港及高雄等5處新市鎮開發,爰特規定其適用本條例。」(附件2)
四、綜上,新市鎮開發條例所稱之新市鎮,應符合上開說明二、三其中之一,如未能符合,則無新市鎮開發條例相關規定之適用,準此,旨揭都市計畫案應無新市鎮開發條例之適用。
五、副本抄送桃園市政府,請查明貴府依本部76年6月3日台(76)內營字第506576102函示(附件3)及102年11月22日發布實施「變更南崁地區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之後續辦理情形,逕復陳情人並副知本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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