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內政部營建署107年5月7日營署綜字第1071181806號函辦理。 二、依據農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18條規定,興建農舍應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其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又依據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前項第5款規定確供農業使用與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之認定,由申請人檢附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經營計畫書格式,載明該筆農業用地農業經營現況、農業用地整體配置及其他事項,送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爰本會依該條規定訂定經營計畫書格式,供直轄市、縣(市)政府據以審認。 三、為符合本條例之立法意旨,前開經營計畫書針對農舍整體配置,已明定「農舍用地應矩形配置於農地之地界線側及臨接道路,不得影響農業經營用地之完整性。但屬特殊地形者,不在此限。」,故審查興建農舍用地除屬特殊地形外,應符合「矩形配置於農地之地界線側」及「臨接道路」之要件。又所指應臨接「道路」,考量其性質應以供公眾通行使用為原則,以兼具農舍出入及避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爰該道路係以「政府施設或養護且供公眾通行,並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方式審認之。 四、為落實農舍管理,貴府應依前開說明核實審認經營計畫書之合理性及適法性。倘有實務執行疑義,請貴府適時反映,並敘明問題癥點及意見,俾利協處。 | ||
2018年9月12日 星期三
有關本會104年10月21日農水保字第1041866479號函之農舍經營計畫書格式規範,農舍用地應矩形配置於農地之地界線側及臨接道路,針對上開「道路」之定義,詳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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