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小學徒
2018年12月19日 星期三
台財稅字第10700678270號
中華民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台財稅字第
10700678270
號
原土地所有權人依
都市更新條例
權利變換規定取得之應分配土地,經配偶相互贈與依
土地稅法
第
28
條之
2
第
1
項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於再移轉計課土地增值稅時,參據同條第
2
項重劃土地準用第
39
條第
4
項減徵規定,准比照
都市更新條例
第
46
條第
3
款減徵土地增值稅
40%
。
部 長 蘇建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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