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30日 星期三

有關函為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4條之1第1項規定設置挑空,其位置得否面向深度達6公尺以上之法定空地疑義1案

內政部營建署108.1.30營署建管字第1081018308號書函
主旨:有關函為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4條之1第1項規定設置挑空,其位置得否面向深度達6公尺以上之法定空地疑義1案,內政部84年3月8日台(84)內營字第8401523號函(如 附件)說明有案,建築物之挑空部分應面向道路、公園、綠地或深度達6公尺以上之之法定空地(如中庭、基地內通路等)或其他永久性空地之方向設置,復請查照。
說明:復貴事務所107年12月11日偉字第107121100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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