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4日 星期一

個人出售「農業設施」非屬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範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斗稽徵所表示:出售依農業發展條例申請興建的「農業設施」,非屬房地合一所得稅課徵範圍,個人交易該農業設施的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
該所進一步說明,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下稱房地合一所得稅)的施行,是為解決房屋及土地分開課稅的缺失,並以健全不動產市場發展為目標,進而將房屋、土地之交易所得合一,按實價分離課徵所得稅;且為配合農業政策,於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3項明定將「農舍」排除於房地合一所得稅之課徵範圍外,依同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財產交易所得規定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農業設施」係依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之1規定於農業用地上興建之固定基礎設施,其與「農舍」同為與農業經營密不可分,基於農業設施及農舍同為農業使用之目的,並考量房地合一所得稅制將「農舍」排除於適用範圍之立法意旨,財政部於107年8月20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0704534300號解釋令,將出售「農業設施」比照「農舍」一併排除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核釋個人交易農業設施之所得,應併同其他各類所得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