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28日 星期一

徵收計畫擬興辦事業之規模是否擴大,而有徵收其他土地之必要,屬該管政府裁量權之行使,非徵收核准機關於對徵收計畫審議時應考量之事項

裁判字號:107年度判字第640號
案由摘要:土地徵收
裁判日期:民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憲法 第 15、22、23 條(36.01.01)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第 3 條(104.06.22)
          土地徵收條例 第 3、3-1、3-2、13 條(101.01.04)
          都市計畫法 第 23、48 條(104.12.30)
          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 第 41 條(105.04.12)
要  旨:按都市計畫主管政府對擬興辦事業之土地為徵收時,固應將擬徵收土地列
          載於徵收計畫,徵收核准機關對徵收計畫為審議時,亦應就擬興辦之事業
          是否有助於土地適當合理利用,擬徵收之土地是否為興辦事業所必要等情
          為審查。惟徵收計畫所擬興辦事業之規模是否擴大,而有徵收其他土地之
          必要,關係該管政府財源之配置、籌措,此部分屬該管政府裁量權之行使
          ,非徵收核准機關於對該徵收計畫為審議時應考量之事項。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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