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小學徒
2019年2月15日 星期五
農輔字第1080022223號
中華民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農輔字第
1080022223
號
一、核釋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第
7
條第
3
款規定,已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農保)之被保險人,除農地所有權人外,其配偶、直系血親、翁姑或媳婦,以該被保險人所有農地參加農保,且符合該款其他規定者,亦得繼續參加農保,並自即日生效。
二、內政部
98
年
9
月
25
日台內社字第
0980173771
號函及
100
年
2
月
23
日台內社字第
1000010749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主任委員 陳吉仲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
較新的文章
較舊的文章
首頁
訂閱:
張貼留言 (Atom)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