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台財產接字第10830000970號 | |
修正「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實物管理要點」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實物管理要點」第三點
部 長 蘇建榮
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實物管理要點第三點修正規定
三、稽徵機關受理抵稅案件,抵稅實物為不動產者,辦理機關應配合辦理會勘及提供管理處分意見。
稽徵機關核准抵稅之案件,應將抵稅實物明細及轉帳通知書送辦理機關。
抵稅實物為不動產者,稽徵機關應再加附下列文件:
(一) 納稅義務人出具未辦妥國有登記前,經政府公告徵收時,其徵收補償地價由辦理機關具領之切結書正本。
(二) 如坐落於實施都市計畫地區,應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資料。
(三) 如涉有租賃或共有分管協議者,應檢附相關契約文件,倘有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之一規定之法定租賃關係者,應一併告知。
(四) 勘查現況相關資料及照片圖檔。
抵稅實物之價額超過應納稅額,超額部分以分割方式處理者,應由稽徵機關與納稅義務人協調分割之位置,並由納稅義務人辦妥分割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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