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耕地(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是否可當供役地給毗鄰(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道路通行使用,辦理不動產役權登記,及需檢附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嗎?
按不動產役權為用益物權之一種,用益物權係以支配標的物之用益價值為內容而使用或收益,其設定之使用目的不得違反土地使用管制法令之規定(內政部102年6月10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26035309號函參照),故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辦理不動產役權登記,約定內容須符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所規範耕地之容許使用項目,始得受理,先予敘明。
次按有關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之許可使用項目,可否作為道路使用?參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第3項附表一規定,得為私設通路使用,惟僅限於以集村方式興建農舍或甲種、乙種、丙種、丁種建築用地,因未面臨建築線,無道路可出入需要者。是以,倘台端申請內容符合上開法令規定,登記機關應無不准登記之由。此外,依台端所言,既為道路通行之目的使用,應係僅就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之一部分有其使用需要,則就特定部分申請設定不動產役權時,依據土地登記規則第108條之規定,應先申請土地複丈,提出位置圖後再予辦理,併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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