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 台內營字第1080808545號 | |
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六十二條,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附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六十二條
部 長 徐國勇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六十二條修正條文
第六十二條 停車空間之構造應依下列規定:
一、停車空間及出入車道應有適當之舖築。
二、停車空間設置戶外空氣之窗戶或開口,其有效通風面積不得小於該層供停車使用之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五或依規定設置機械通風設備。
三、供停車空間之樓層淨高,不得小於二點一公尺。
四、停車空間應依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預留供電動車輛充電相關設備及裝置之裝設空間,並便利行動不便者使用。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六十二條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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