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訂定意旨,係為因應潛在災害風險,加速都市計畫範圍內危險及老舊瀕危建築物之重建,改善居住環境,提升建築安全與國民生活品質,且行政院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六日已核定工業區更新立體化發展方案,都市計畫工業區得依該方案申請容積獎勵,強化產業用地使用效能並促進產業升級轉型。為避免本條例與工業區更新立體化發展方案產生政策排擠,並重申杜絕違規工業住宅政策方向,使本條例正確適用,都市計畫工業區不得依本條例申請重建。
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已受理尚未准駁,或已核准之重建計畫,不適用本解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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