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台內營字第1080807675號 | |
修正「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第九編工業區細部計畫第二十點,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第九編工業區細部計畫第二十點
部 長 徐國勇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第九編工業區細部計畫第二十點修正規定
第九編 工業區細部計畫
二十、經工業區主管機關認定符合行政院核定工業區更新立體化發展方案得增加既有工業區丁種建築用地容積率者,其公共設施或必要性服務設施除應依本規範規定檢討外,依該方案採捐贈產業空間或繳納回饋金方式增加容積率者,申請人並應提出增加綠覆率、透水率、公園、綠地或其他具體作法,經區域計畫委員會認定具有提升整體環境品質之效益後,予以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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