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台內團字第1080281298號 | |
修正「儲蓄互助社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更名作業辦法」第三條。
附修正「儲蓄互助社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更名作業辦法」第三條
部 長 徐國勇
儲蓄互助社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更名作業辦法第三條修正條文
第 三 條 儲蓄互助社有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所定情形者,得檢附下列文件,送協會審查: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證明以自有資金購買該土地、建築改良物之文件。
三、儲蓄互助社登記證影本。
四、前一年度決算報告書。
五、土地、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附件一
儲蓄互助社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更名作業辦法第三條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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