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3日 星期一

修正「儲蓄互助社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更名作業辦法」第三條。

中華民國10863
台內團字第1080281298
部  長 徐國勇

儲蓄互助社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更名作業辦法第三條修正條文
第 三 條  儲蓄互助社有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所定情形者,得檢附下列文件,送協會審查: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證明以自有資金購買該土地、建築改良物之文件。
三、儲蓄互助社登記證影本。
四、前一年度決算報告書。
五、土地、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附件一請參見PDF
儲蓄互助社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更名作業辦法第三條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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