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水保字第1091864715號 | |
修正「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三條、第三十五條。
附修正「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三條、第三十五條
主任委員 陳吉仲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三條、第三十五條修正條文
第 三 條 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從事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行為,且挖方及填方加計總和或堆積土石方分別未滿
一、從事農、林、漁、牧地之開發利用所需之修築農路:路基寬度未滿
二、從事農、林、漁、牧地之開發利用所需之整坡作業:未滿
三、修建鐵路、公路、農路以外之其他道路:路基寬度未滿
四、改善或維護既有道路:拓寬路基或改變路線之路基總面積未滿
五、開發建築用地:建築面積及其他開挖整地面積合計未滿
六、農作產銷設施之農業生產設施、林業設施之林業經營設施或畜牧設施之養畜設施、養禽設施、孵化場(室)設施、青貯設施:建築面積及其他開挖整地面積合計未滿
七、堆積土石。
八、採取土石:土石方未滿
九、設置公園、墳墓、運動場地、原住民在原住民族地區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採取礦物或其他開挖整地:開挖整地面積未滿
第三十五條 (刪除)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三條、第三十五條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
2020年3月13日 星期五
農水保字第10918647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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