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本市工業區建築物民生管線配置建議,詳如說明,敬請查照並轉知貴會會員。
一、依本府109年2月24日府都建字第10832596581號令辦理。
二、為遏止工業區建築物違規作住宅使用,本府業已修訂「臺北市政府處理工業區內平面設計類似集合住宅原則」,並於109年3月1日起公布實施在案,合先敘明。
三、有關依上開原則第2點第1項第2款規定(略以):「(二) 各樓層廁所、排煙室、管道間、機電設備空間及茶水間等應集中配置,不得連接專有或約定專用空間」,故有關建築物內民生管線應予以合理配置,以避免工業區建築物預埋各項管線預做二次施工違規使用等違法行為。
四、另有關旨揭案件之申報勘驗一節應依107年5月25日北市都建字第10733289700號函辦理,以落實監造人、承造人及專任工程人員查核按圖施工責任。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