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有關貴府函詢OOO君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民資格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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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一、復貴府108年12月20日府農務字第1080212500號函。 二、查「農舍」係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建築物,提供有心經營農業者於該農地上興建具有放置農機具兼具居住之需求,且於農業用地興建農舍係為許可之行為,並非擁有農業用地即可興建農舍,先予敘明。 三、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該筆農業用地面積不得小於0.25公頃...」。所稱「該筆」,係指單一筆地號,且面積須超過0.25公頃,並不得以多筆相毗鄰地號面積合併計算,爰無論係農業發展條例89年1月28日修正前或後取得農業用地申請興建農舍者,均僅能以單一筆地號申請,不得多筆土地合併計算,惟倘為 修正施行前取得農業用地者,始有不受面積須達0.25公頃之限制。故旨案農舍之審查,應依上開規定予以審酌核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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