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有關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函詢貴轄恆春鎮大埔段1157、1161-1地號土地經判決袋地通行後得否申請興建農舍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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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一、復貴府109年1月5日屏府農企字第10888597700號函。 二、查「農舍」係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建築物,提供有心經營農業者於該農地上興建具有放置農機具兼具居住之需求,與一般家居住宅性質不同;且於農業用地興建農舍係為許可之行為,應有積極農用之事實,並非擁有農業用地即可興建農舍;復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規定,無自用農舍之農民,始得申請興建。又,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興建農舍,係為從事農 業經營之必要始得申請興建農舍,即整筆農業用地均須以自用為原則,不得有部分土地供他人使用之情形,先予敘明。 三、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13條附表一之農路及農田灌溉排水設施,申請基準及條件規定分別為:「應依生產需要核定」、「依實際需要核定」,爰農業用地申請農路及農田灌溉排水設施之容許使用,係就其有無實質提供該筆農業用地作為農產品運銷、農機具通行使用或灌溉排水使用之需要,始予核定,爰亦需符合農業設施自用原則。惟倘係供農舍通行之通道或放流水排放相關設施,皆係屬農舍之附屬設施,應計入農舍用地面積10%內,即無上開辦法申請農路、農田灌溉排水設施容許使用規定之適用,併予敘明。 四、查農地經法院判決袋地通行權,是否影響農業使用證明及農地興建農舍資格, 本會前於108 年9 月17 日以農企字第1080237431號函復貴府在案(諒達)。綜上,依據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2條第1項第5款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故不得作與農業經營無關之使用,亦不得違反土地使用管制等相關規定,倘設置與農業經營無關之 構造物(如鋪設柏油、水泥等),致農業用地有部分作非農業使用之情形,即違反前開申請興建農舍之規定。 |
2020年5月19日 星期二
農企字第10902006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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