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小學徒
2020年5月28日 星期四
修正「登記原因標準用語」賸餘財產分派規定,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台內地字第
1090262609
號
修正「登記原因標準用語」賸餘財產分派規定,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登記原因標準用語」賸餘財產分派規定
部 長 徐國勇
登記原因標準用語賸餘財產分派修正規定
登記原因
(代碼)
意義
土地
標示部
建物
標示部
土地建物
所有權部
土地建物
他項權利部
備註
賸餘財產
分派
(
DE
)
一、公司將清算後之賸餘財產依各股東股份或出資之比例分派所為之登記。
二、區段徵收財務結算後之賸餘土地,依約定比例分派所為之移轉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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