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復本部營建署案陳貴事務所109年6月1日109秋字第109060102號函。
二、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條第9款及第42款規定:「建築物高度:自基地地面計量至建築物最高部分之垂直高度......」、「幢:建築物地面層以上結構獨立不與其他建築物相連,地面層以 上其使用機能可獨立分開者」故建築物高度係就基地地面計量檢討辦理,尚無涉及地下室範圍之認定。故旨揭來函說明三「......建築基地範圍包含『法定山坡地及非法定山坡地』時,其建築物依本規則第264條、第265條、267條及268條之檢討方式如下:......(二)座落於『法定山坡地及非法定山坡地』之整幢建築物(含地下室範圍),基於建築基地整體安全及建築物整體設計考量,應依本規則第264條、第265條、第267條及第268條檢討辦理。......」有關基地內各幢建築物高度是否須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施工編第268條檢討辦理,係就各幢建築物是否座落於「法定山坡地」或「非法定山坡地」作為檢討之準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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