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3日 星期三

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十二條規定部分,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0963
台財稅字第10904501720
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十二條規定部分,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十二條規定部分
部  長 蘇建榮

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十二條規定部分修正規定
稅法
稅法條次及內容
違章情形
裁罰金額或倍數






第五十二條
違反第四十二條之規定,於辦理有關遺產或贈與財產之產權移轉登記時,未通知當事人繳驗遺產稅或贈與稅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等之副本,即予受理者,其屬民營事業,處一萬五千元以下之罰鍰;其屬政府機關及公有公營事業,由主管機關對主辦及直接主管人員從嚴議處。

民營事業辦理遺產或贈與財產之產權移轉登記時,未通知當事人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

處新臺幣五千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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